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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定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7-01-05]  版次:[A08]   版名:[时政]   字体:【

“同一任期”、“类似问题”等情形要加重问责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粤纪宣报道 被动不配合、主动干扰袒护都将被加重问责。日前,广东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问责中的加重情形、减轻情形和免责情形等。昨日,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据介绍,《办法》紧紧围绕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程序、附则四部分,新增或细化了部分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突出广东实践成果,参照我省开展责任追究的经验,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同时,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

据介绍,在起草文件过程中,为了着力突出操作性,结合广东实际和责任追究实践经验,《办法》能细化的尽量细化,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以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

《办法》重点结合广东实际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五大建设以及处置重大问题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条款,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条款,从六大纪律进行细化,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款,从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履行责任3个方面进行细化。

其次,在问责程序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

另外,还突出了广东实践经验,参照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据悉,免责条款,主要依据“两个尊重、三个区分”原则制定,目的是建立容错机制,维护和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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