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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交通违法可抵记分,妥当否?
日期:[2017-01-24]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沈彬

据报道,近日,广州有关部门宣布,一年内举报交通违法5宗以上或1宗醉驾、肇事逃逸、严重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并被采纳的,举报者一次轻微交通违法免记分(记3分及3分以下,限本人本车使用)的“奖励”机会。简单地说,举报别人5次交通违法,可免本人1次记分。

出发点可以理解,此举意在利用广大车主力量,规范交通出行行为。问题在于,虽然车主都有举报的权利,但职能部门却没有随意豁免处罚的权力。毕竟,执法是严肃的事,一次行政违法就是一个单独的法律事件,要启动一次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行政处罚执行的程序。行政处罚是调整公民权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不是民事买卖关系,可以对债权、债务进行抵消。

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当然是不能做“抵消”的,哪怕单纯是官民之间金钱往来,也存在问题,更何况是通过行政奖赏行政举报来“抵消”行政处罚?另外,如果车主举报5次可抵消1次记分,那无车行人举报5次,又该如何“奖赏”?

从法律上讲,行政处罚法的确规定,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但请注意这里说的是“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而不是彻底的“抵消”行政处罚,只是“量刑”上有从轻,而不是在“定性”上发生根本转变。换句话说,前述行政处罚法所说的“从轻、减轻”是在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的,而彻底免除处罚,则是超出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变成了一种“任性”。

而且举报他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立功”是否合适?刑法规定的立功,主要针对的是举报严重的刑事犯罪,体现赏与罚之间的匹配,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而这次举报所指向的,是违规并线、超车等经常出现的轻微行政违法,对应免罚,的确不妥。

大家都知道,早在十几年前,有地方就曾鼓励市民“有奖抓拍”交通违法行为,最后引来大批为了赏金而故意去趴在天桥上拍汽车违法的人员,引来沸沸扬扬的争议,甚至进入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题。所以,通过举报别人的方式,来实现“自己违法就不算违法”,不用处罚,还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反而会被一些人的私心所滥用,这是不得不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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