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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禁而不绝,问题何在?
日期:[2017-02-10]  版次:[A02]   版名:[2017大鸡大利·闻鸡起舞]   字体:【

■毕舸

据报道,2014年颁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但今时今日,“最低消费”这样的老问题,仍时不时扰乱广州餐饮业生态。近日,有消费者投诉广州某酒家,之前订了一个包间,等人到后才得知,进包间需人均消费200元。商家对此辩称,人均消费不等于最低消费。

对于“最低消费”,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愤怒、不满:凭什么要设置消费门槛?这不是一种歧视吗?但在经济学上,“最低消费”却有着很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最低消费”是可以的,这只不过是商家对消费者在进行“选择性供给”,即“最低消费”是酒店或包间对顾客设定的基本消费额预期,达不到这个预期值的顾客,不是他们的目标顾客。这些愤愤不平的顾客,完全可以选择另外一家酒店嘛。

可是,“最低消费”真的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纯粹市场交易吗?显然,当消费者到餐饮企业消费,第一种合同意愿是菜价,菜的价格就是一种“选择性供给”。大家都知道,五星级酒店的菜品价格肯定远远高于街边小店的菜品价格,菜品价格对消费者进行了一种自动的“分层过滤”,而消费者也会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消费偏好选择不同档次的酒店,于是,在消费者与酒店之间的互动选择就形成了,双方都处于某种自觉而作出选择,从而达到两厢情愿。

如果设“最低消费”,无形中就以第二种合同意愿代替了第一种合同意愿,其中必然有一种意愿是不真实的,是无效的:要么是菜品价格这种合同失效了,必须要以“最低消费”来替代,否则,后者就不具备说服消费者的合理理由。

一个消费者或者一群消费者来到酒店吃饭,心情、胃口的好坏决定了他对这家酒店提供的菜品“感冒”与否,喜欢就多点些菜,不喜欢就少点些菜,消费者点菜多少的选择自由,其实也是一种市场的反馈与奖惩,那些菜品与服务质量差的酒店,自然应当遭受消费者少消费的惩罚。这就是交易的精髓所在、也是差异化竞争的真谛。

市场交易不是一顶万能的帽子,什么样的行为都可以戴。“最低消费”对市场公平与效率都产生了负面效应,与法不符,与理不通,明显是商家强加给消费者、也是强加给市场的一个“霸王条款”,让它销声匿迹,是保护市场良性发展最好的选择。

目前,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最低消费,何以商家最低消费现象屡禁不绝?原因恐怕还在于,部分消费者为了省事只好忍气吞声、举证难,让这样的行业潜规则依然有生存空间。不过,法律沦为某些商家的“最低消费”,也并非长久之计。要打击“最低消费”现象,一是消费者要提高主动维权意识,通过手机录音等方式取证,而是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对于查实商家予以重罚,杜绝其他商家的侥幸心理,如此才能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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