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
据《新快报》报道,近段时间,共享汽车亮相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成都、武汉、杭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共享汽车的发展在国内尚处萌芽和起步阶段,特别是在网约车、共享单车市场出现了一些乱象的背景下,共享汽车如何吸取前车之鉴,给公共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
据国家信息中心去年2月发布的报告显示,每分享1辆汽车,可以减少13辆汽车的购买行为。而当下亮相大中城市的共享汽车,主流车型是新能源电动车。由此,在有效降低汽车尾气排放、减少环境污染的预期利好之外,共享汽车如果未来发展顺利,还有极大可能与共享单车、网约车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城市交通出行新的接驳体系,从而在共享经济模型中重构市民的出行方式,甚至于成为缓解目前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切入口,也未可知。
正因如此,许多地方的交管部门表达了对这类新兴出行方式的鼓励态度;诸多业内专家也表示,对这类新生事物,公共管理应在底线思维下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否则服务网点少、停车难等障碍会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然而,共享汽车毕竟不是共享单车,其对城市空间和道路资源的占用是比较多的,而且,从道路交通法规的角度出发,对汽车上道的规制也要多得多。共享汽车如何破解共享单车市场出现的某些乱象,就成为其未来能否顺畅发展的关键问题。
应该承认,共享经济模式对社会来讲,已经并不陌生。换句话说,共享经济产品从无到有、从寡到多,其发展路径不应该再是曾经的粗放式扩张、靠数量铺展占有市场、迫使公共管理作出相应调整的模式,尤其是对共享汽车来讲,由于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更是不能完全照搬共享产品刚刚面世时的发展轨迹。如果承认共享经济模式越来越成熟,就应该以更为成熟的方式推进,那就是:不只注重服务提供,还需注重规则分享,让服务和规则一同上路。
这里所谓规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共享汽车租赁企业之于用户设立的规则;一类是共享汽车使用与既有公共规则的相洽与对接。比如租车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事故损害,法律责任尚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类似于发生交通事故理赔、吃了电子罚单如何向用户追责、停车费用到底谁付等等,这些公共规则范畴的内容需要尽早厘清。
作为新业态往往要颠覆旧业态,但这并不代表要完全颠覆既有的公共规则。事实上,设定并“共享”之于用户的规则、维护必要的公共规则,既是共享产品逐渐走向成熟的表现,也是运营者社会责任担当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