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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教师惩戒权,不等于体罚合法化
日期:[2017-02-22]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房清江

据报道,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专家分析称,“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教育和管理学生应有必要的手段,相对而言目前中小学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手段比较单一,以批评教育为主,但效果有限,约束作用不明显,一些学生不惧怕批评教育,屡教不改,反而影响到老师的威信,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管理,使得一些老师被迫选择体罚,弥补手段的不足。所以,基于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引入适当惩戒手段,更好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并且,从学生的健康成长的角度来看,适当的惩戒,让孩子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有助于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

不过,惩戒学生往往与学生的权益紧密相连,中小学生还不是成年人,身心容易受到伤害,惩戒的运用要满足保护的基本前提。正因如此,在我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由此可见,在学校教学管理中引入适当的惩戒手段,有必要厘清惩戒与体罚的界线,在赋予教师惩戒权力的同时,又对老师惩戒手段的运用加以限制。

从青岛的地方性规章来看,办法提出了“惩戒”的概念,目前的意义仅限于承认中小学校对学生惩戒的合法性,还不具现实可操作性。比如,条文设计仅提出“影响教育教学秩序”,“适当惩戒”,包括惩戒的前提、惩戒具体方式方法、把握的度,没有具体的设计,而且中小学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心特点也不同,也需要区别对待,惩戒范围与适合的方式应有所区别。

总之,惩戒学生不等于体罚合法化。虽然,从形式上看,惩戒学生与一些体罚方式可能相同,但本质而言,惩戒是依法“惩戒”,而不是赋予教师惩罚学生方式自决的权利。青岛的地方性规章中允许老师“适当惩戒”,还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教师、家长和社会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惩戒相关规定的设计,形成相对统一的尺度与规则,不宜将惩戒规定制定的自主权下放给学校乃至教师,否则,真有可能导致体罚的合法化。此外,惩戒学生还应遵循谨慎的原则,既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防止惩戒过当,伤害学生权益,也有必要建立效果评价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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