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期待“追偿国家赔偿责任人”引发鲶鱼效应
日期:[2017-02-23]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于立生

据报道,在近年来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件引发关注和讨论的同时,一部旨在完善相关机制、让国家赔偿工作更具可操作性的地方规章“悄然上线”。这部名为《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文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国家赔偿案件相关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

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之所以给追偿金额设限,而非上不封顶,是基于现实可操作性的考量——如上不封顶,可能会影响工作人员的执法积极性;但若不追偿,又可能导致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所以,居中平衡是最好的选择。

从法律上看,追偿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行政赔偿的。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另一类是关于刑事赔偿的。该法第3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刑讯逼供或滥用武器、警械致人伤亡情形以及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不过,虽然法规规定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鲜少看到追偿案例。据该办法制定前的课题组负责人、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旭勇教授介绍,调研过程中去了五六个地市、七八个县,但“没有一个人提到国家赔偿中曾有过追偿案件”。

因此,浙江这一规定的出台,确实有着破冰意义,有望令部分追偿规定落到实地。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份文件还有其局限性所在。原因在于,该办法鉴于其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位阶,也就注定了只能对行政系统有约束力,而无权给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设定义务,否则涉嫌越位。

尽管如此,还是希望该办法的“破冰之旅”,能够引发“鲶鱼效应”:一方面,促使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也予以跟进,制定相关办法,以让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后的追偿规定落到实地;另一方面,带动其他省份也予以跟进,从而,让国家赔偿后的追偿难问题全面成为“过去式”。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