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原告吴女士到江门丽丽美发店(化名)消费,购买10瓶“郑教授”洗发产品(另赠送3瓶,共13瓶),共计支付1380元。同年9月,吴女士又分别向丽丽美发店购买了白发疗程+生发疗程套餐服务,共计支付11280元。之后吴女士发现其购买的其中3瓶洗发液为假冒伪劣产品。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一起向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洗发液案件作出判决,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判美发店经营者以吴女士已经消费完毕的数额为基数三倍赔偿给吴女士,即26344元,并应向其退回其尚未消费完毕的预付款项。
(李红云 陈华 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