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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一年 广州多家区法院仅发出5张“人身保护令”
日期:[2017-03-01]  版次:[A06]   版名:[头条]   字体:【
■新华社发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施行,填补了观念和法律的空白。但施行一年来,荔湾区法院仅发出了2张保护令,越秀区法院也仅发出3张保护令,其他法院的情况也未见“乐观”。多家法院表示,申请人身保护令被驳回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保留相关证据。

报警回执和病历是关键证据

现实中家暴事件并不少,但据荔湾区法院介绍,反家暴法实施以来,该院依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纠纷4起。然而只有2起成功申请到保护令,另外2起被驳回,是因为当事人在遭遇家暴时没有保留相关证据。此外,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附带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20起,向当事人释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需另行立案,因缺乏证据等因素,最终没有立案。为预防家庭暴力,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进行了劝导教育。

另外,越秀区法院去年一年受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仅7例,且其中3例申请人最终撤诉,申请比例偏低,也是与证据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对此,相关主审法官表示,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应注意第一时间保存和搜集相应证据,如向公安机关报警,做好笔录,保留报警回执;向居委会、妇联等组织求助,请求上述组织开具证明;对伤势进行拍照,到医院就诊,保留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进行伤情鉴定等。

另外,冲突时的照片、视频、音频、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及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矛盾调处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需要保存好。

其中最关键的应属报警回执和病历,因为如果病历上记载的伤势、就诊时间、费用单据与警方的记录相吻合的话,证据证明力将大大增强。当事人到妇联、居民委员会的投诉而形成的材料,也可以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24起家暴中报警的不到两成

记者从荔湾区法院了解到,在该院出现家庭暴力的20多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中,肢体冲突占最大的比例,共有12起。另外,跟踪骚扰5起,冷暴力3起,被赶出住所1起。

其中,受害者中女性23人,男性1人。他们中有12人找居委反映问题,5人找妇联、民政部门,4人找公安机关,1人找对方所在单位,2人选择沉默。

由于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仍存在不知道该向谁“诉”的问题,因此,受害人也难以从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取得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官表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在住所内,还可能发生在一天内的任何时间,因此家庭暴力具有特定性、封闭性、突发性等特点,不容易保存和还原证据,更不易被外人所见所知。邻居、亲属多数是从申请人处听说家庭暴力的经过,而且部分人因为不想介入他人的家庭矛盾,可能只愿意出具书面证言,而不愿出庭作证,因此,在认定证据时难以形成证据链。

不过,不能忽视的是,人身保护令审限短、举证难,执行细则处于空白状态,使保护令执行存在难题。

■拍案说法

案例1

未保留丈夫家暴证据 申请“保护令”失败

饶女士于2016年11月申请人身保护令,她和丈夫已经结婚18年。自去年7月开始,丈夫怀疑她出轨而对其实施暴力、人身威胁和跟踪、诽谤,导致她不敢回到住处,对两人的女儿也造成严重的心理困扰。荔湾区法院发出“保护令”,禁止饶女士的丈夫殴打、威胁、骚扰、接触饶女士。“保护令”发出后起到一定作用。

相比较,谢女士就没这么幸运。谢女士的丈夫林某多次对她及亲属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谢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因她没有保留丈夫实施家暴的证据,遇到举证不能的问题。谢女士只能撤回申请。后谢女士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2

不满足性要求遭丈夫毒打 妻子留存证据获法律保护

小李与吴某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小李称,吴某婚后不断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其中有几次较严重。吴某因心情不好实施家暴,导致小李颈部受伤,伤及胫骨,且影响听力,左耳嗡嗡作响,后到医院骨科就诊,医生诊断为颈椎扭伤。在小李发高烧、拉肚子时,吴某对其提性要求得不到满足,于隔天早上打伤其头部,并捏小李的颈部要置其于死地,打伤手指流了很多血,小李努力挣脱后到楼下便利店打电话报警。

几个月后的某天,由于小李不满足吴某的性要求,遭到吴某毒打,差点被其掐脖子致死,导致小李颈部发肿、头痛、手脚有淤血、眼肿。此外,吴某还经常用粗的棍子、扫把等打孩子的头部、背部,甚至把孩子打伤。

就此,小李向法院提交了就诊病历、报警回执、吴某打骂孩子的照片、吴某实施家暴后自己受伤的照片、吴某于不同时间写的多份保证书,均承认家暴的事实,同时保证不再实施家暴。另外,街道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也出具社工服务证明,证明小李因家暴接受社工服务的情况,还有小李自行书写的遭受严重家暴的记录。

最终,法院认定吴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小李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小李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其骚扰小李的正常生活。

案例3

为争夺孩子母亲欲求“保护令” 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被驳回

小赵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由赵母携带抚养小赵。判决生效后,小赵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至今。赵母以小赵名义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称在离婚案件二审期间,小赵的父亲和爷爷奶奶在公众场合以暴力方式公然强行从赵母怀里抢走小赵。事后,小赵的爷爷奶奶协助转移小赵,并将其带至外地生活,同时采取语言威胁、恐吓小赵,让小赵不敢与赵母相见或相处,时间长达3年之久。

赵母称,法院执行法官对小赵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时,小赵的爷爷奶奶拒绝配合执行工作,导致赵母及其母亲无法与小赵接触。被执行人赵父拒不履行裁定,小赵的爷爷奶奶不断向小赵灌输赵母不是一个好妈妈等不良思想,对小赵身心及未来的发展均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本案中,未发现爷爷奶奶在携带抚养小赵的过程中有存在上述侵害行为,因此认定小赵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法院最终驳回小赵的申请。

■统筹:新快报记者 黄琼 ■采写:新快报记者 谢源源 黄琼 通讯员 潘文杰 何芷君 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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