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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转账16万元 曾经的生意伙伴不归还
日期:[2017-03-03]  版次:[A10]   版名:[世相]   字体:【

珠海香洲法院认为属不当得利应该连本带息一并返还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 通讯员黄蕴磊 张梦颖报道 因使用手机银行闹出了乌龙事,市民张女士向以前的生意伙伴误转了16万多元,对方却一直不予返还。记者从珠海香洲法院了解到,经调解受益人梁先生终于同意全部返还张女士误转的款项16.6万多元以及利息。

据悉,张女士因与梁先生曾有生意往来而在自己手机银行存有梁先生的银行账号。2016年1月12日,她用手机银行转账给朋友时因疏忽大意,误向梁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166674.7元。事后,张女士立即要求梁先生返还该笔款项,梁先生一开始答应返还,但之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返还。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好向香洲法院起诉,请求梁先生立即返还不当得利款166674.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2016年1月13日起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经香洲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梁先生同意向张女士返还不当得利的本金166674.7元及利息;若梁先生不按时付清全款,张女士有权就全部未还本息申请一次性全部强制执行。

■法官释法

收款人无依据证明

享有涉案款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失,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人承担,即受损失的人应当举证证明受益人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其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梁先生的相关证据,证明其误转了16万余元给梁先生的事实,与此同时,梁先生未能证明其与张女士之间有任何合同依据或者法律关系而享有该笔款项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款属于不当得利,梁先生应当返还张女士该不当利益。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交易时,务必要认真核对清楚收款方的姓名、身份、账户信息,避免一时手快发生类似误转账的乌龙事件,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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