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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女子上私教课受伤 健身馆被判赔3万余元
日期:[2017-03-06]  版次:[A16]   版名:[速读]   字体:【

上健身馆锻炼聘请健身教练指导陪同,本是为了能更科学、安全地锻炼身体,然而,佛山市民何女士却在健身教练的陪同下受伤了。

2016年6月11日下午,何女士在健身馆教练的陪同下,使用设备进行高低跳锻炼时摔倒受伤。随后,何女士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8日,经诊断为骶4骨折。医嘱出院后还应休息12周且定期复查。治疗合计产生医疗费9788元,护理费1960元。事故发生后,健身馆垫付了10000元。

何女士将健身馆诉至法院。何女士认为,健身馆提供的设备不牢固,造成其摔倒受伤。且自己每月本应有10000元收入,却因受伤在家无收入来源,健身馆应赔偿其4个月,共40000元的误工费。另外,还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及营养费2000元。健身馆则辩称,何女士受伤是其使用该设备不当所造成,本人也应负30%的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健身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何女士身体跌倒受伤,健身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健身馆赔偿何女士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9788元、住院护理费1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9077元(何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月薪为10000元,法院认定其4个月的误工费为19077元),合计33625元。鉴于健身馆已垫付10000元,故实际应赔偿给何女士的损失为23625元。(胡珊霞 李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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