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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微信朋友圈好友“杀熟” 19万元玉石 七天内想退货遭拒绝
日期:[2017-03-15]  版次:[A14]   版名:[新快315]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胡珊霞 通讯员 李允玲报道 微信朋友圈里微商盛行,受推销广告吸引,辛女士花了近30万元购买微商的一款玉石产品。谁知买回的玉石感觉跟图片有差异,辛女士想退货时却接连遭拒,遂将微商告上法庭。记者3月14日从佛山禅城法院获悉,辛女士的退货退款请求获支持。

2015年,辛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在朋友圈经营玉石生意的微商钱先生。钱先生的微信名为“琦玉阁·玉道工坊”,其自称在温州经营一家“玉艺阁”的工作室。经常见到钱先生在朋友圈里推销玉石,辛女士于2015年11月看中了其中几件玉石产品,便通过微信向钱先生购买。随后,辛女士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共向钱先生支付款项294500元,后因有几件玉石没货,钱先生便退回货款107900元。

2015年11月17日,辛女士收到钱先生快递来的玉石后,感觉与朋友圈看到的玉石图片有差异,于是通过微信要求退货,但被拒绝。两日后,辛女士向温州市工商局鹿城工商分局投诉,经鹿城工商分局人员的调解,钱先生仍然坚持不予退货。其后,双方多次协商,钱先生均称因工厂不同意给辛女士购买的玉石产品退货,所以他也只能坚持不退货。

辛女士认为,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她有权在收到货品的七日内要求退货,而钱先生拒绝退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辛女士将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钱先生立即返还购物款186600元。

钱先生则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已按约定向辛女士交付了涉案的标的物,该标的物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和其他瑕疵,辛女士也已经交付了相应的货款。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利息等法定条件。而且其与辛女士之间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辛女士无权要求七日内无条件退货。

经过审理,禅城法院判令解除辛女士与钱先生于2015年11月14日至17日的玉石挂件、玉石耳钉买卖关系,同时判令辛女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完好的玉观音挂件(颜色为绿色)一枚、玉如意挂件(颜色为绿色)一枚、玉石耳环(颜色为绿色,耳钉)一对、玉观音挂件(颜色为白色)一枚、娃娃佛挂件两枚给钱先生,而钱先生在收到上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辛女士所支付的上述商品价款合计186600元,如不能返还的商品,则扣减相应的价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朋友圈购物时应当保持清醒,核实“朋友”的真实信息,警惕“杀熟”,还应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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