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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鼓励孩子犯险应成理性共识
日期:[2017-04-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来论

■木须虫

据报道,9年前,重庆开州区一个8岁的少年为救同学落水身亡,虽然每年当地都会组织祭奠少年英模活动,但家人至今仍在悲痛之中。与此同时,新版《中小学生守则》早已进入中小学校,“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一则没有出现在新版《守则》中。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将小悲剧酿成大悲剧,相关的案例不胜枚举,惨痛的教训证明救人需要充分的理性与扎实的技能。换言之,见义勇为是需要条件的,而非道德上无尽的义务。即便是成人见义勇为,在道德与理性的冲撞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观念,也倾向于见义“智”为,这是一种进步。

见义勇为作为彰显人际互助和展示人性力量的社会价值,的确不可替代。但是,在鼓励与保护之间,界线的模糊向来都是一个问题,鼓励什么、提倡什么、不主张什么等等,都不清晰,从而形成了诸多的认识误区。尤其是在舆论的导向以及社会价值观层面,对见义勇为更多地抽象为符号予以宣扬。

事实上,现代社会,见义勇为只能成为弥补公共管理不足一个环节,见义勇为所倡导的理念应当符合“避险”的原则,把更多涉及到险责的部分还给公共管理,并从制度与机制层面给见义勇为松绑,给道德减压,这也从另一个层面倒逼公共社会应对紧急救助能力的提升。

对待成年人见义勇为尚且如此,那么对未成年人来说,首先他们从法律的地位来说,作为特殊的群体,本就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其次他们属于不具备完全法律责任的群体,一些相关的法律义务亦不能强加。譬如,未成年人在同伴落水的情况下,法律上的照顾义务并不适用,而且道义上的救助,也不能局限于不具备救助能力的直接救助,选择呼救和报警或许更有效。

不鼓励孩子犯险,应成为理性共识。利与弊的比较,得与失的权衡,永远是理性思考的不二法门。保护未成年与倡导见义勇为,并不是天然对立,鼓励见义勇为也不意味着无需尊重生命的价值。

见义勇为并不是社会精神的唯一,而是道德、权利与权益综合的命题,需要公共管理上合理的引导,理念上要跳出单纯的价值说教,不倡导不具备能力的救助行为,不片面放大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教育上应快步跟进,并且将常见见义勇为诸多涉险的细节,纳入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教孩子识险与避险,帮助孩子掌握力所能及的自救与互救的技能;立法上应加快完善,诸如未成年人参与救火、救灾等行为,还应从法律上予以禁止,不能留有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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