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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采“野草”获刑,呼唤法治教育到位
日期:[2017-04-20]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来论

■李英锋

据报道,近日,由河南省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歌曲《兰花草》旋律优美,格调清新,朗朗上口,曾是一代经典。而农民秦某从山中干农活归来顺手带着被其视为野草的兰花草,却没有歌中这么浪漫——他犯了罪,获了刑。显然,这样的结果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也令其他很多人感到惊愕。

诚然,蕙兰确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采挖三株蕙兰确实违反了法律,但据新闻披露的案件信息,秦某只是觉得“野草”有点像兰花,并不知道“野草”是蕙兰,他也不认识蕙兰,不清楚那些“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更不了解采挖“野草”的危害和法律责任,他采挖蕙兰属于误采,在主观上没有恶意。

事实上,公安部门最终也是委托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才确定秦某采挖的“野草”是蕙兰,可以说,鉴别蕙兰是个技术活,而看清采挖“野草”的法律边界和底线则是个法律活。如果相关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民众的科学常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很容易陷入误采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雷区”。

民间有句说法,叫不知者不为过。诚然,这句话不能完全照搬到法律适用环节,但立法部门、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要尽到宣传教育责任,让公众知晓法律,知晓法律保护的范围和种类,看清法律红线,在公众广泛知晓法律的前提下,如果有公民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理所当然,而如果有关部门就某项法律规定的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对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保护范围的知晓程度不高,甚至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某项法律规定的存在或某种行为的违法性质,那么,当公民违法时,严格追究他们的责任,则让人觉得有些突兀。

农民顺手采挖“野草”入罪获刑呼唤法治宣传教育全面到位。尤其是在国家保护动植物的密集生存区,更应该多给当地民众上几堂科学课、法律课,多拉几条标语,多设几块图文并茂的警示牌,让民众识物明法,知道哪些路边的“野花”不能采,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动物不能逮。比之事后的惩戒教育,这种预防式教育既有利于保护动植物,也有利于保护民众,还能让监管事半功倍,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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