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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可支取现金
日期:[2017-04-26]  版次:[A12]   版名:[时政]   字体:【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2〕61号)将于今年6月有效期届满,市人社局在大量调研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5月5日,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广州市连新路43号)、电子邮件(bc@gzlabour.gov.cn)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较于现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参保人员选定定点医院的“顺序”作出了要求。按照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一家其他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不过,参保人员在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与此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其他城乡居民选择一家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其在校学生按学校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需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时间。具体而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于每月20日前,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什么情况下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取出来?征求意见稿表示,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保留其个人账户;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此外,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如接收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值得关注的是,参保人员死亡其继承人也可申请办理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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