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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首宗“执转破”案件
日期:[2017-05-19]  版次:[AG06]   版名:[新东莞·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报道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执转破”如何转、怎么破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通过召开研讨会、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程等积极探索执行转破产工作,并正式受理“执转破”案件。

据悉,该院已于5月4日裁定立案受理首宗“执转破”,这也是东莞市第一宗该类案件。

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的东莞天玉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天玉有机硅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登记设立,因经营不善,该公司2016年已停产。

2016年上半年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截至今年4月已达37宗,申请执行总标的额达350多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发现这家公司可供处置的财产仅约118.62万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7年4月18日,天玉有机硅公司向该院申请中止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的执行,同意并书面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清算。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依据“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之规定,在天玉有机硅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可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天玉有机硅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故法院对该公司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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