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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话你知: 这些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说NO!
日期:[2017-06-06]  版次:[A04]   版名:[城事]   字体:【
■廖木兴/图

夏令营迟到不退还费用?因不可抗力无法出行旅行社不担责?……

许多小区的道路、绿地被用作停车位,开发商还利用这些新改的停车位收取租金,并通过合同来“明确”;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线路人数不足无法出团,提前一天致电通知客人,客人虽可退回全额团款,或改期,但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这些对消费者来说是不是耳熟能详的“常态”?实质上,这些都是“霸王条款”!

5日,广东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15条旅游类、房地产类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新快报记者 冯艳丹

旅游合同上常见的“霸王条款”

1夏令营迟到,不退还费用

在一份《夏令营协议》合同中,有条款内容: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到集合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视为甲方解除协议,乙方不退还费用。

省工商局表示,《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约定甲方未按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就解除合同,是较为苛刻的合同解除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如果甲方已经部分履行义务,如支付价款的,价款应当扣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者合理费用后退还甲方。因此,该条款涉嫌排除甲方的权利,免除乙方义务。

2不可抗力无法出行,旅行社免责

在一份《旅游合同》中,有条款内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省工商局表示,《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分别对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即使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根据不同的情况,旅行社可能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而该条款笼统约定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涉嫌免除旅行社义务,排除游客权利。

3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提前一天通知且不赔偿

在一份《境内旅游合同》中,根据条款内容:以上线路如人数不足,我社于出团前一天15:00前致电通知客人,客人可退回全额团款,或改期;我社不作任何赔偿。

省工商局表示,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此,旅游公司确实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该条款只提前一日通知,涉嫌限制了游客的权利。对仅提前一日通知可能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排除游客的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房地产合同上常见的“霸王条款”

1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任何形式延期交付不担责

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内容规定:商品房交付条件为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达到上述条件后,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延期交付违约责任。

省工商局表示,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符合一定质量标准并不等同于出卖人已经在交付期限内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该条款有刻意混淆两个概念以排除自身义务的嫌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未分摊面积改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

在一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中,有条款内容:双方同意对合同第四条进行变更和补充:本房地产项目内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室的车位、车库、商业会所)及其他出卖人投资建造且未分摊给住户面积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的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出租。

省工商局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规划内的车位、车库等归开发商所有;而由道路、绿地等开辟而来的则属业主所有,该条款直接规定归开发商所有,涉嫌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排除业主的权利。

3保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仅提供住房或租金不承担其它赔偿

在《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内容:保修期间房屋不能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相应的租金作为补偿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

省工商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商品房需要维修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应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买受人的其他损失,除了另外租住房屋的费用外,还有可能包括因不能使用房屋而导致的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上述合同条款中“出卖人提供临时居住房屋或者相应的租金作为补偿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的约定,涉嫌免除了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买受人其他损失的责任。

遇到“霸王条款”打12345

温馨提示

广东正整治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条款

“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要勇敢说不。”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建议,消费者遇到商家利用霸王条款侵犯自身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和商家进行协商,明确指出其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工商部门提出投诉,如拨打12345热线,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对于商家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据介绍,为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广东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为期7个月的旅游类、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

相关负责人表示,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督促相关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规范,修订不公平格式条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该负责人最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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