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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和医院 二层以上不得设玻璃幕墙
日期:[2017-06-06]  版次:[A07]   版名:[时政]   字体:【
■插图/陈柏林

广州市住建委发文解读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昨天,广州市住建委发文,对《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拟于7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指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新快报记者 李佳文

幼儿园养老院 不得随便建玻璃幕墙

根据《办法》,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办法》指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也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对于在三类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办法》要求,应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验收满1年以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

为确保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办法》还对其验收、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

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论证,出具安全性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包含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内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需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其中几类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墙要实施重点检查:位于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广场、机场、剧院、商业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幕墙玻璃自爆、坠落发生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但尚未更换改造的。

情况危急时政府先行实施维修更换

《办法》要求,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维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如果维护责任主体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建筑物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更换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维护责任主体追偿。

此外,《办法》还明确,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进行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等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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