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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代人考试 应试人替考人双双获罪
日期:[2017-06-06]  版次:[A09]   版名:[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陈婕 通讯员黄蕴磊 黄妙姿报道 为感激朋友帮助介绍工作答应代考,结果在考场上被抓个正着。记者日前从珠海香洲法院获悉,应试人、替考人双双构成犯罪。两名被告人劳某、吴某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和八千元。

案情回顾

替考人在考场被抓现行

2016年5月,吴某报名参加2016年执业药剂师资格考试,该考试于当年10月15日、10月16日进行。吴某经朋友介绍,决定由劳某代其参加两天的资格考试。2016年10月15日,劳某持吴某的身份证、准考证前往考场地点珠海市欧亚技工学校代替吴某参加执业药剂师资格考试。下午4时左右,劳某在代替吴某考第二个科目时被监考员当场发现。

2016年10月19日,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劳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表示,劳某是应朋友要求,帮朋友的同事参加执业药剂师资格考试,没有收取朋友任何费用好处,纯粹是朋友之间的帮忙。该资格考试一共有四个科目,在参加第二科目考试时被发现,只是完成一个科目替考,就中止替考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此外,劳某因腿部残疾本来就业就受限,若劳某被判刑则对其今后就业会造成进一步的困难,希望法院念在劳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属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份上,对劳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

两者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劳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吴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劳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劳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吴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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