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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人可落公共集体户
日期:[2017-06-15]  版次:[A10]   版名:[民生]   字体:【
入户地址顺序示意图

相关管理规定7月1日起实施

■新快报记者 罗韵

自2015年广州市启动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以来,各区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5〕6号)要求设立了145个公共集体户并受理相关业务,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发挥公共集体户在户籍管理中对落户地址的“兜底”功能,近日,广州市发改委联合广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完善公共集体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七类人可在公共集体户落户

《通知》明确,凡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含出生登记)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择在公共集体户落户:1.符合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包括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2.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子女出生登记户口,或家庭团聚类的被投靠对象是本市公共集体户的;3.恢复户口时,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被投靠人或其他原因无法落户的;4.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5.单位集体户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无法解决集体户口或不同意迁入的;6.原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需迁出的;7.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落户的。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子女应随本市家庭户口一方登记户口。父母一方是本市公共集体户人员,另外一方非本市家庭户口(包含市内外学校学生、人力资源市场、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等)的,其子女应随公共集体户一方登记户口。其他集体户的相关人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种情形应迁出公共集体户

《通知》明确,公共集体户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迁出所在公共集体户:1.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并超出了所在公共集体户的服务范围;2.公共集体户人员现工作单位设有单位集体户并同意其迁入;3.公共集体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或入住政府或工作单位拥有产权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4.本市有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

公共集体户落户程序优化

《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公共集体户落户申办程序。拟入户人员,应先按规定顺序(详见示意图)提供有关证明以确定登记入户地址。应由公共集体户“兜底”的,须按不同类别选择相应的公共集体户:属于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他类别(含有广州市户口的),均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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