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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雨伞被“下架”,无关包容不包容
日期:[2017-06-26]  版次:[A02]   版名:[新见]   字体:【

来论

■然玉

近日,约有5万把共享雨伞现身杭州街头,它们分布在杭城的火车站、地铁站、商场等公共区域。但一天不到,共享雨伞便已被城管执法人员“下架”、收走了。城管人员表示,共享雨伞在户外公共区域投放时,存在占用公共设施的情况。

对于此次执法行动,城管的解释算是有理有据。杭州规定,“禁止在道路两侧护栏等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据此,城管认定“共享雨伞占用公共设施”,似乎并无太多不妥。事实上,就连有关企业也承认,自己的共享雨伞存在摆放问题……可即便如此,这一举动还是引发了不少质疑。各方争议的焦点,显然还在于旧有的规则规范与管理方法,是否与新兴的经济形态相适配的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共享经济”等,业已成为这一轮创业大潮中最火热的概念。特别是网约车、共享单车所创造的商业奇迹,激励了无数的后来者。从篮球到充电宝,从儿童玩具到雨伞,太多的东西被太多的创业公司所“分享”起来,而随之而来的,则是各式各样的不适症。

事实上,共享雨伞被城管“依法”收走的事件,就集中暴露了某些通病:其一,名曰“共享”,就想当然地以为或假装以为自己真的是“共享经济”;其二,仗着是“共享经济”,就认为自己具有先进性、超前性,就认为该由法律法规来适应自己,而不是自己去适应现有的法律法规——这种基于“商业模式”的自负,往往既迷惑了公众,也耽误了经营者本身。

诚然,法律法规可能存在滞后性,也有必要根据新的社会现实适时修正;但同时需要厘清的是,任何商业形态并不是加上“共享”二字,就都可以享有绝对的道德优势地位以及法律上的豁免权。以“共享雨伞”为例,它虽以便民性、服务性为说辞,但本质上就是一种经营行为。

解读此事时,很多人很自然地由“共享雨伞”联想到了“共享单车”。然而,倘若稍加思考其实便会发现,这两种事物完全没有可比性。共享单车因其创造性地解决了市民末梢出行的难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是以商业投入填补了公共服务的缺口,故而才获得了立法的支持以及执法的变通。与之相较,共享雨伞的必要性以及公共价值,显然不可等而视之。

“共享”并不天然是经营者的通行证,“共享”也不必然意味着“超前于法律的先进性”,甚至所谓的“共享”很多时候本身都是名不符实的。当“共享”成为一个无所不装的筐,成为了一种自我感觉良好的幻象,那么现实必将重申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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