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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报销有条件 缴纳不满2月不予理赔
日期:[2017-07-07]  版次:[G03]   版名:[新东莞·世相]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冷静 刘伟乐报道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吴某因社保无法报销向公司索赔遭拒,将公司告上南城法庭。

吴某于2015年7月13日进入东莞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当铣床学徒。7月27日凌晨,吴某在公司宿舍与舍友陶某发生争执,被陶某打伤,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直至8月7日出院,期间共花费了1.5万余元用于治疗。吴某称,在他住院期间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公司拒不支付。对此,吴某曾就医疗费、工资问题向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定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166.01元,并驳回吴某的其他申诉请求。吴某不服仲裁裁决,向南城法庭提起诉讼。

庭上,吴某称其进入公司工作时,公司没有及时为他购买社保,而是在其受伤后才购买的,导致社保不予理赔,因此医疗费1.5万余元应由公司负担。公司则同意仲裁结果,并主张吴某受伤是陶某侵权造成的,且陶某已经向吴某支付了近8000元的医疗费,相关医疗费应由陶某负担。

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如果按时足额帮吴某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吴某的医疗费能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法院庭后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出咨询函,咨询该问题。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复函称,即使公司从吴某入职时就帮其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由于其出院时参保足额缴费未满2个月,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也不符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因此不纳入医保范围。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受伤是其舍友陶某侵权造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吴某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而且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复函》显示,原告医疗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条件,也不符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公司向吴某支付工资166.01元,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而吴某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合法手段向陶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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