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木须虫
武汉市交管局近期将出台一项新举措:酒后驾驶“同车、同桌”将要接受处罚。查获酒驾的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对“同车”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查获醉驾的一律将“同车”、“同桌”人员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1小时深度教育。
这一新规的初衷不难理解,对酒驾“同车同桌”处罚,主要是要求对驾驶行为相互约束,不坐酒驾的车、不跟驾车的人一起喝酒,从维护驾驶安全的目的出发,的确不乏善意,而且作为驾车人的亲朋好友来说,也有相互提醒的义务。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此举却值得商榷。
首先,这些做法于法无据。酒驾人的同车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并不是交通违法的行为人,特别是非同车的同桌与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关系,目前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此类情形可以作为执法的对象。
其次,这是类似株连的做法,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即便是“同车”明知驾驶者酒驾,还坐其车辆,也只能从安全风险的角度加以教育,而不宜以酒驾相关行为论处。至于醉驾的“同桌”,特别是不在被抓时的车上,送“醉驾警示教育基地”进行深度教育,这是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强制的对象不是具体违法人,这种强制就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
或许有人认为喝酒同桌担责有法律规定,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属于民法的侵权责任范畴,带有私权相互救济的特性,交通执法不宜照搬借鉴。根据立法法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授权,任何部门都不能自定这些权力。
此外,同车同桌同罚难有操作性,特别是醉驾的同桌,如果不在车上还得兴师动众去“捉拿”,而醉驾者也未必会出卖“同桌”,并且“同桌”也有充分的理由表示他与醉驾者无关,如此,执法的阻力大、成本高。
酒驾“同车同桌”处罚当慎行。治理酒驾是长期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持久不懈的严格执法,才能保证惩治酒驾的威慑力。治理酒驾发挥好教育功能,的确是事半功倍之举,但方法创新不能越过边界,更不能绑架公民的权利,否则,很可能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