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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风波
日期:[2017-07-16]  版次:[A04]   版名:[世相·法庭笔记]   字体:【

新聊斋

●自称形象被乱用 索赔

●这个形象不是你 不赔

自己还没同意,就成了酒业广告的形象代言人,遇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办?一位艺术家因为感到“掉价”受辱,要求赔偿名誉损失等共计300多万元。

广州市的吴正丹系在国内外杂技艺术界享有盛名的舞蹈艺术家,曾获摩纳哥“金小丑”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乌兰诺娃奖、全国杂技比赛金奖、文华奖等奖项。2015年8月,她得知河北省沧州市火车站、公交车外表面及沧州市主要街道设有多达上百处巨幅广告牌,其中登载了某酒业公司的广告及相关广告语,在没有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这些广告使用了她的舞台艺术照片。

当时正值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召开前夕,考虑到有人歪曲滥用自己形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并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吴正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要求赔偿名誉损失(即经济损失)人民币32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

在庭审中,原告吴正丹坚称,其形象在于宣扬美感,却为被告使用作为酒的商业广告进行宣传,歪曲了该形象原本的表达意愿。且被告使用其形象未征得其同意,侵犯了其名誉权。

对此,被告表示,其在杂技艺术节使用的宣传形象不是原告的形象,涉案照片中的形象也非原告的形象,而是其根据杂技动作自行画出来的宣传形象。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能证明本案中宣传使用的照片是具体的某个人。被告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其广告宣传中没有注明涉案照片中的人物是谁,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同意对此进行道歉和赔偿。另外,原告发现涉案照片后未及时通知被告,原告对于自身名誉受损也有一定责任。目前涉案的图册和照片已经下架。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结果: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黄琼 黄思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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