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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载客处罚案胜诉,有示范意义
日期:[2017-07-20]  版次:[A02]   版名:[新见]   字体:【

■洪绩

据《新快报》报道,去年4月,滴滴顺风车主蔡某被认定非法营运行政处罚3万元,一、二审法院认为对网约车界定为非法营运不准确,均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判决书指出,对于网约车等便民且无危害的新型行业应有适度宽容和理解,且仅处罚司机而不追究平台责任有“选择性执法”之嫌。

肯定地说,这是一宗既严守法律准则又顺应时代发展的案例,其终审结果绝不仅是维护了一名网约车司机的权益,而且具有示范意义。

从此案看,网约经营行为的定性问题是本案的重点,而定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则是要害。该案发生在2016年4月,随后有关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 认定网约车司机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经营,从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看上去似乎于法有据,实则有生搬硬套之嫌。

法院判决的考虑和依据很清晰地说明了问题。法院认为,网约车经营属于预约出租汽车营运,与传统的出租车有异,而一直以来相关法律对网约车的规定不明确,网约车作为新的交通服务模式在交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模糊发展状态,以现行法律法规定性属定性错误。《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也并无涉及网约车这一新生事物,所以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对法院的判决,有两点最值得点赞,其一是判决坚持以适用法规为基本准则,同时考虑国家对网约车发展持支持、鼓励与引导的态度,而非简单化套用现行并不适用的法规条款。正是这一点,网约车司机在“民告官”中得以胜诉。

其二是顺应“互联网+”商业模式日新月异的时代潮流,尊重伴随科技进步与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的服务业态,且基于其作为被广大老百姓普遍接受又无社会危害性的新型行业,从而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

正因如此,此案的判决值得各方面反思。对于新生业态,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建立健全之前,行政执法往往习惯于照搬现行法律法规条款加以管制惩罚,甚至视新生事物为“洪水猛兽”而缺乏适度宽容的态度,不利于新生业态的探索实践和自然成长。

概而言之,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法院判决,遵循于法有据的原则为先,而对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便民利民的新业态和从业者无危害、社会负面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宜从严定性、从重处理而将新生事物扼杀在成长的过程中,否则并不利于层出不穷的市场经济新业态的活跃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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