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儿童骑共享单车被撞,谁该为此担责?
日期:[2017-07-24]  版次:[A02]   版名:[新见]   字体:【

■木须虫

今年3月26日,上海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这是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近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道路交通法规定“未满12岁不能骑车上路”,这必然要求共享单车管理要尽到防范的义务。个案的发生,是孩子偷骑的结果,而且是破解密码锁主动的偷骑,这就形成了平台是否尽到防范责任的争议。严格来说,共享单车设置密码锁,主要针对防盗用,并非专门针对未满12岁未成人的措施,而平台缺少现场的管理与制止是硬伤,这也将是考量平台是否尽到管理责任的重要因素。

878万元的索赔,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待依法审理裁决。可以肯定的是,平台因为管理缺失承担的赔偿额度会比较有限,因为个案违法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联,事故的发生是许多责任缺失混合的结果。

作为首例诉讼案件,的确具有标本意义。其一,共享单车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承担的安全保护责任,不得因为模式的特殊而有豁免权,警示平台注意堵塞管理漏洞。其二,索赔得到支持之外的比例,值得社会和家长们反思,谁没有尽到责任,谁就得对严重的后果负责。

未成年人安全的保护责任,社会需要承担,但更主要的还是在家庭。未满12岁未成年人不能骑车上路,孩子父母有没有教育与嘱咐过,是否尽到了起码的安全风险提示与约束责任?一些报道显示,很多家长对这条法规缺少常识性的了解,在许多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的问题,甚至相当部分是父母扫码租赁的。毫无疑问,只是在悲剧发生后,一味地追究社会的安全保护责任,姑且不论是否合法,起码是难言合理的,尤其是对从根本上重视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并无裨益。

具体案件中追究社会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侵权责任,既是一个经济制约的倒逼手段,更是民事上的救济方式,但往往都是不得已的次优选择。相比较而言,“索赔878万”背后父母监护的缺失更值得关注与拷问。

未成年人各种意外伤害频发,交通事故、溺水、坠楼等等,显然无法靠社会的保障责任来兜底,根本还需要家庭起到安全保护的基础作用。一方面要求父母重视孩子的安全问题,提高风险意识和对孩子风险教育与保护的能力;另一方面还要从法律上健全父母的监护责任和必要的惩戒机制,推动保护从后果拷问向行为追责前置,让更实在细致的保护避免悲剧的发生。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