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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托管 新瓶装老酒的“以药补医”? 省发改委草拟执法指南剑指垄断(2)
日期:[2017-07-27]  版次:[A05]   版名:[热点]   字体:【


争议

新瓶装老酒的“以药补医”

作为“医药分开”的过渡模式,药房托管从2002年诞生起,就伴随着争议。对于此次省发改委剑指垄断,拟出台相关执法指南的行动,昨日原广东省卫生和计生委巡视员廖新波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药房托管只是医院和药房暂时分开,但并没有切断利益链,也没有改变‘医药回扣’现象,而且会变得更加隐蔽,造成监督管理的困难。托管方在供应链中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各医药生产企业为将药品销售出去,只能听之任之。”

在廖新波看来,在医药分开的大趋势下,药品的零差率,取消以药养医一系列的推动,把过去医院的创收部门变成一个成本部门,医院开始想对策。近两年,药房托管开始升温,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都有药房托管出现,且受托方多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廖新波认为:“因为有利才可图。”

怎么就涉嫌垄断?廖新波告诉记者,药房托管并没有挤压流通渠道中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和价格水分,托管方凭借独家采购与销售的绝对优势,在供应链上掌握了绝对的话语权,医药生产企业为了把药品销售出去,处于被动地位。托管合同已经决定了医院与托管方是利益共同体,为了趋利,医院大处方依然难以避免,托管方则有可能更加压低药品销售价格。

运用托管机制,垄断药品进货渠道,排斥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或优先选择进销差价大的药品,利润空间小的药品可能被排斥。一个药品要进入医院的话,又增加了一个“婆婆”……廖新波认为,目前的托管模式,可能演变为另类“以药补医”,对医改目标也未必会有多大的帮助。

“药房托管本身就存在太多问题,独家垄断药房采购供应,药品价格很难下降,没有竞争,也形成了独立的利益输送渠道,行贿那是太正常的了。”另有业界人士如是指出。

动向

省发改委指引剑指垄断

针对广东省不断出现的药房托管现象,省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已经起草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这是为配合国家和广东省医药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全省不断出现的药房托管现象作出执法指引,维护好医药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要求行为各方树立公平竞争的意识,确保医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7月21日,省发改委价监局还第一次组织高校学者、公立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研讨。参会代表分别从理论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对执法指南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给予了充分肯定。

专家观点

●原广东省卫生和计生委巡视员廖新波:

托管缺乏法律支持和保护 医院收高额“返利”有风险

药房托管真正的弊端可能在于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药房托管是有偿的经营管理,意愿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通过签订托管合同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药房托管的内涵里,分别医院与受托方的责任和利益却存在概念不明朗,没有法律支持。比如说,我托管之后我的费用从什么地方来表达?当然就是从托管之后的利润来表达。既然有这些利润为什么医院不可以赚?而让企业去赚?

药房托管也跟“信托”不符。比如说委托人一旦把财产交付信托,也就是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托管方可以为所欲为,我想进什么药就进什么药,医院无权管。这样行吗?

医院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院科室不能出租不能托管,医院对药房出现的所有的药事问题必须负责,但药房托管了之后这个责医院你能负起吗?如果说药房可以托管,血透中心是不是可以托管?检验是不是可以托管?虽然我们现在也在推行第三方检验检查机构,这只是一种专业的分工,是一种服务模式。药房社会化,开个处方你就拿,要么你开个检查单你去外面检查,不存在托管。

药房托管不是院方支付托管费,而是托管方支付给医院“高额”的分红,不管是以什么方式去表达这种“红利”,其金额远远高于市场的房屋租赁、水电费或网络平台。这么高额的“返还”与当前的会计法规不符,无从出账;医院收这“巨款”也没有法律依据,也无从入账。因此,没有法律保障的“托管”不会走太远,甚至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政治风险。退一步考虑,当前的医改政策与互联网医疗对于托管方来说,也面临巨大挑战!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史录文教授:

医疗机构应回归解决公众健康核心问题

据我这么多年来的观察,药房托管确实是不成功的。

药房托管并非单纯涉嫌垄断的问题,问题是该不该托管,医疗机构有权将药房这么托管出去吗?有没有法律依据?

托管是一个合同关系,托管企业让我干事,医院应当给我付费,保姆给我干活,不给保姆工资吗?但在药房托管关系中,现在是托管方给医院干活,还给医院钱,这在法律上对不对?这个问题先得剖析清楚。

目前的药房托管,并未做到真正的“医药分开”,弊端还在于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

今年国家有相关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要允许将门诊药房剥离。如果从长远来看,将医院药房剥离出去,是需要一系列法律、政策、制度、人员配套来解决的,这是医药分开的一个趋势,长远来看,可以让医院回归正常医疗服务的功能。

最好是医疗机构回归看病救人、解决公众健康的核心问题,然后把卖药获得利润,转化成靠技术劳动、医疗服务收入,这种模式成熟后,公立医院逐步将药房真正剥离出去,这是长远的趋势。政府的责任是构建相应的法律政策体系激励机制等。

●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

让患者自由获得处方 自由选药房购药

药房托管实质上是药房产权和采购权的分家,是采购权、使用权和审批权的分离,而非根本性的改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医院与企业签订托管协作,双方博弈的核心是如何分享售药利润。医院对所属药房进行招投标过程中,院方与医药企业之间一般会形成契约,医药公司要将药房经营的一部分收益上缴医院。从长远来看,药房托管不可持续,必将失败。

建议选择试点地区或城市,全面试行医疗机构不设门诊药房,医生开处方,由社会药房调剂销售药品,按照医保规定给予联网实时报销,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搭建“三方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将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社会药房纳入其中,实现系统对接、信息共享,明确规定医院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限制处方外流,鼓励患者凭处方到社会药房购药,让患者能够通过终端查询、打印设备自由获得处方,自由选择购药地点,让社会药房能够获得病人的用药信息,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基层医疗机构不再设立药房,引导社会药房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药品供应保障和质量保证能力。

知多点

药房托管

公开资料显示,所谓“药房托管”就是指医院药房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医疗机构(主要为医院)通过契约形式,将其交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药房托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托管企业为医院独家配送药物,每年向医院交纳托管费或药品盈利分成,医院支付给托管企业药品流通费用,企业也能从进入医院药品中获得差价;另一种模式是托管企业只赚取独家为医院配送药品的流通费用,承担药房人员和药品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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