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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四种情形个人账户可取现
日期:[2017-08-02]  版次:[A11]   版名:[民生]   字体:【

新的就医管理办法实施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 实习生叶颖平 通讯员戴雨报道 8月1日起,广州医保新的就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记者从广州市医保局获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在异地就医、市外转诊、医保个账支取等方面均有所变化。特别是日前刷屏的“广州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提取”消息,市医保局回应,医保个账并非任意支取,而须符合四种情形。

《办法》增加了广州周边居住的参保人的异地就医情形,在职人员因居住在佛山、肇庆、清远、东莞、中山、惠州、韶关等广州周边地区,可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市医保局强调,医保个人账户支取必须符合以下四种特殊情形:一是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办理个人账户支取手续;二是参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凭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支取手续;三是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属于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在按规定办理减员及停保手续后,可凭相关资料办理个人账户支取手续;四是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如接收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可凭相关资料办理个人账户支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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