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律协解读律师法实施办法,称其有五大亮点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通信,看守所应在3天内转交……昨日上午,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梁震、广东省律协副会长刘涛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权威解读。他们认为,这部地方法规有五大亮点。《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到时,律师执业时遇到的“旧三难”“新三难”,可能不再难。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郭汉森
亮点 1 律师会见嫌疑人 办案机关不得监听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协副会长刘涛表示,《实施办法》中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超过20条,占了全部条款的三分之一,体现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实践中,被业界称为“旧三难”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新三难”的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均在困扰着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新快报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致力于破解上述难题,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其核心内容,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知情权和救济权等作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辩护律师凭相关执业证明材料,可以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次数和时间不受限制。会见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
亮点 2 首次细化了律师调查信息材料的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首次细化了律师调查信息材料的范围,明确律师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自然人个人户籍、婚姻登记资料等身份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商事登记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资料。
实践中,遇到相关单位不配合怎么办?《实施办法》为此专门明确:律师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及其执行过程中,需要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相关单位不予以配合的,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协助调查函。
亮点 3 明确了律师会见嫌疑人次数和“时限”
之前最高检曾在工作会议中表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至少应在侦查结束时安排一次律师与嫌疑人会见。《实施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30日内。
刘涛表示,此前对会见时间、次数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常常是侦查结束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才能会见嫌疑人,虽然形式上保障了会见权,但对权利行使的实际帮助并不大。同时,虽然两者对会见次数的要求并不同,但《实施办法》作为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要高于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规定。
刘涛表示,根据现行法规,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贿赂案件即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贿赂案件的会见受到限制。按照之前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迟迟得不到会见,律师的辩护工作开展得也相对被动。
亮点 4 律师与嫌疑人往来信件3个工作日内传递
此外,《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于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看守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
刘涛表示,以往没有对时间做出具体要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件往来,传递时间很难定,有时要20多天、几个月甚至半年信件才能传达。“有时候律师都会见嫌疑人了,信件还没收到”。
刘涛强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按程序进行发言不得被随意打断,这点也非常重要。实践中不少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经常被随意打断和制止,影响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亮点 5 律师应当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梁震表示,作为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地方特色。结合近年来广东律师积极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责任,明确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参与以下工作和活动: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参与法治宣传,提高领导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行动等公益性法律服务。
制定律师法实施办法为全国首创 省律协赞其“接地气”
今年7月27日,《实施办法》正式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梁震介绍,《实施办法》是全国第一部实施《律师法》地方立法,它的颁布实施,是广东律师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刘涛表示,此前虽然有不少关于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规定,但因为没有相对具体的实施办法,导致在操作实践中会遇到推诿。《实施办法》出台后,对多项律师职业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它的实操性更强。“规定得非常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非常接地气”。
他说,尽管业内的一些要求没能满足,但可以慢慢来,“刚开始需要慢慢适应,但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大进步”。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26日,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主持召开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3个改革文件。目前,3个文件都已印发,这些文件的印发执行,意味着广东省律师制度改革文件制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标志着广东律师工作的改革按下“快进键”,步入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