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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社保
日期:[2017-08-06]  版次:[A05]   版名:[世相]   字体:【

●好心代缴了近20年社保

●入职就没上班还要公职

原单位明明帮自己代缴了近二十年的社会保险金,但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早在1992年12月1日,老黄通过吸收方式进入某农场任农工一职,报到后一直保职停薪,并未在农场工作,老黄名下的社保款则由农场代缴后再由其支付给农场的方式缴交。直至2016年9月30日,老黄听说农场要转制,便到单位了解情况,岂料却被告知其早已在2011年8月被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老黄对此不解,认为其从来未收到过此除名通知,于是向五华当地仲裁院申请仲裁,后因时效不符未获受理,又诉至法院,要求原单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恢复公职,保持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前庭审中,涉案农场提出,因老黄拖欠长达40个月的社保款问题,单位已经与其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但均无果。无奈之下,遂于2010年11月出具了一份通知,当天该通知是由老黄的哥哥代收,老黄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通知书,此通知也明确说明老黄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给予除名处理。后来老黄却一直没来单位办理保职停薪合同续订手续,也没有补缴拖欠的社保款,单位才于2011年8月作出对其除名处分的决定。

对此,老黄坦承其有欠缴社保款的事实,也承认2010年11月的那份通知上的签名是其哥哥本人的字迹,但其否认有接收到此通知。他坚持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才有了代缴社保的联系,都代缴了近20年社保了,现在才来撇清关系,接受不了。

地点:梅州五华县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老黄与涉案农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场于1992年12月1日招收黄某为合同制工人,报到后黄某就一直保职停薪,并未在农场实际工作,只是社保由农场代缴后再由其支付,双方仅存在代缴社保关系,而未发生实际用工关系,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求。法官进一步表示,劳动者不能单纯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应举证证明其是否接受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

(黄琼 刘燕花 徐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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