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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护理假”,如何避免沦为纸上福利?
日期:[2017-08-08]  版次:[A02]   版名:[新见]   字体:【

三言堂

■木须虫

近日,重庆拟立法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的新闻引发社会关注。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已经有包括河南、福建、广西、海南等地出台了类似政策,独生子女“护理假”时间在10到20天不等。

立法出台“护理假”,的确不乏善意,但又不免令人担忧,这些假期如何落实,的确这才是问题的根本,如果这些假期始终停留在纸上,还不如不写入法规,徒消解立法的权威性。

假期落实不了,固然与执法监督不力有关,但是未必不与假期设计欠合理、劳动用人负担重有关系。毕竟,假期是调节劳动与社会生活关系与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设计,没有劳动不用工作,自然天天都是假期,这也意味着立法每增加一天的带薪年假,都会给用人单位和已有的劳动秩序产生影响。

并不否认用人单位应当担承必要的社会责任,比如,赋予独生子女看望和照顾生病父母的便利,但不等于这就该是他们一家的责任。即便他们对特殊群体赋予某种假期保障是合理的,但不等于用人单位必须要承担不同群体所有类型的权益性假期,否则假期将是用人单位无条件和无尽的责任。倘若如此,这些假期的设计既缺少公平性,更缺少可执行性,很有可能会沦为只有一些体制内职工能够独享的福利。

近些年,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开、老龄化问题得到重视、妇女权益得到关注等,地方对相关权益法规的修订进入密集期,于是出现了名目不一的权益性假期,如独生子女“护理假”“痛经假”“奶爸假”等,而横向看尺度也不一,每种假期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差异。很明显,假期立法已然走上“锯木头”的窠臼,因需而锯,厚薄自便,不断给假期增项扩容,既不严肃,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假期立法是件严肃的事情,首先,设立假期既关系到劳动者权利,也关系到用人单位利益,应当谨慎;其次,假期不能因事设假简单做加法,更需综合平衡提高休假质量与效率,增强可执行性。

如此,一方面更宜由国家层面统一假期的设计,以一部法规的形式明确节日、假期,协调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与权益性假期之间的关系,对休假天数与方式进行约束,增强节假特别是权益假期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约束其它权益法、部门法以及地方相关立法的权力,不得另行设立假期和设计休假天数,地方政府只能设计与地方独特文化相关的公共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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