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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被判全赔是个好范本
日期:[2017-08-10]  版次:[A02]   版名:[新见]   字体:【

三言堂

■朱永华

据报道,珠海市民何某到某银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时,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消费支出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一直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珠海香洲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向何某赔偿全部损失。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银行之所以不服判决,提供的主要依据就是“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以往很多银行以此为由,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种辩解并非没有道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记卡是伪造卡,并且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都须凭密码进行。所以,凭密码进行的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也应为或应视为何某本人所为。

然而,法院则认为,用户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卡和密码虽然掌握在客户手中,但在终端机进行正常交易操作时,账号和密码也不排除因安全和保密环境问题而造成泄露,既然银行也承认被盗刷且认可盗刷所使用的卡属伪造,就不能仅以“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来推卸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更何况,这一约定条款的前提是使用真卡,利用非真卡能够盗刷客户的资金,本身就是银行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上存在漏洞。显然,法院的说法兼顾了法理与逻辑,更有说服力。

其实,从心理角度来说,个人的钱存入银行,对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都相当珍视和谨慎,其小心的程度远远要高于银行本身,反观储户信息却一次次“莫名其妙”地被泄露出去,而不法分子往往正是从这些泄露的信息中,通过高科技手段制卡盗刷。

储户卡不离身被盗刷,在盗刷案件没有完全侦破之前,法院依据储户被盗刷事实判决银行承担储户全额损失,这样的判决更体现法律面前权责平等,更让人们看到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同时,这样的判决也让银行得到警示,银行应该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升级。储户是银行的客户更是银行的资金源泉,相互信任责任明晰,才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资金安全才能得到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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