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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他人名义贷款买车 钱车双失
日期:[2017-09-01]  版次:[G06]   版名:[新东莞]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冷静报道 真金白银付款购买的汽车转眼间成了别人的,对簿公堂依然无法赢回自己汽车的所有权?东莞黄先生声称假借他人名义购车,吃了有苦说不出的哑巴亏。

无法贷款 男子借他人名义购车

男子黄某与女子陈某是朋友关系,黄某诉称,买车时资金不够,需要贷款购车,但是他个人不符合按揭的条件,而陈某是本地人,可以按揭购车,所以借用了陈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他将车子挂名登记在陈某名下,并支付了该车的购车首期款及相关还款。2014年11月15日他拿到车子并使用,但是在2016年2月21日晚上,陈某伙同几名案外人将小轿车抢走。黄某将陈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车子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并归还车子给其占有、使用。

陈某辩称,小轿车是她与车行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的,也是她与金融公司订立汽车按揭贷款合同的,她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而且车辆权属登记证上登记她的名字,车辆每年的保险费都由她缴纳,因此小车的所有权是她所有。而黄某强行占用车子,她取回自己的车辆属情理之中。

证据不足 汽车产权归属成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陈某在寮步一家汽车4S店订购一辆小轿车,并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两天后,黄某与陈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向贷款公司贷款了6万余元。2014年10月28日,陈某与4S店签署《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10余万元的小轿车,并现场支付购车款3万元,次日又支付1.2万余元购车款,余下6万余元按揭贷款支付。

根据相关票据显示,所有的收款通知单上付款人一栏填的均是陈某。而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辆所有人署名均是陈某。此外,庭审现场,黄某和陈某各持有一份关于小轿车的《新车交付事项确认表》,经法院调查,该车的销售人员表示,出具给陈某的交车单是按正式手续办的,而出具给黄某的交车单只是应其要求开的。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轿车由4S店交付给陈某,并登记在陈某名下,黄某虽然提供了车辆贷款月供的凭证及有销售人员证明其参与了买车的过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之间达成借名购车的协议。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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