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失火烧车
日期:[2017-09-24]  版次:[A07]   版名:[世相]   字体:【

离奇案

●保安亭失火殃及乱停放车

●车主索偿被判要担责三成

走亲访友小区内临时停车,一旦遇到“飞来横祸”,车辆因此受损,这个“锅”该由谁背?

去年2月15日上午,卢先生驾车前往某小区探望亲属,在获得保安准许后,自行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南门的保安亭附近。殊不知,当日下午,该小区南门的保安亭因电气线路故障,电线短路产生熔珠引燃可燃物起火,起火导致卢先生车辆车尾烧毁。

事故发生后,卢先生的车辆经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出具维修报价单,认定车辆维修总费用为1.90万元,后其将车辆交付维修,并于2月21日实际支付维修费1.15万元。卢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却认为车主停靠位置不当,有错在先,无需赔偿。双方协商无果,车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90万元及利息、交通费1000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卢先生并非小区居民,他把车辆停放在不能停放的消防通道上,违反了《消防法》有关消防通道不能停放车辆和不能堆放杂物的规定,属于有错在先。同时,物业公司没有收取车辆保管费,只要在小区门口办好登记,业主亲友的车辆都可以免费进入小区停放,因此与卢先生并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没有保证其车辆安全的责任。而卢先生车辆受损,是因为保安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而不是恶意放火引起的,因此,起火原因源于不可抗力。综上,赔偿责任应由卢先生自负。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损失应以最终结算及卢先生实际支付维修费用为准,即1.15万元。由卢先生自行承担30%责任,即3450元,由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即8050元。

依据: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小区南门保安亭有关防火等安全使用应负管理及防范义务,且卢先生驾驶的车辆进入小区时得到许可,其停放车辆及位置亦未被物业公司阻止或禁止。因此,物业公司并不能以卢先生不是小区业主,而免除其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责任。但卢先生停放车辆时没有考虑消防通道及车辆安全,且停放后疏于照看,在保安亭起火后未及时转移车辆减少损失,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沈逸云 宁宇 夏建萍)

分享到:
  以上内容版权均属广东新快报社所有(注明其他来源的内容除外),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