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合伙人的抵扣政策需注意什么内容?
(一)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经营所得和分配可抵扣投资额两个比例有所不一致。首先在计算分配的经营所得时,用的是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或合伙份额占比的概念;其次,在计算可抵扣投资额时,则是按对创投企业投资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计算,而非认缴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比例。
(二)与法人合伙人的合并抵扣不同,个人合伙人投资多家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不得跨企业计算抵扣额。
(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合伙企业直接以现金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合伙企业进行的间接投资,简单地说,“层层嵌套”的合伙架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六、合伙创投企业如何履行备案手续?
(一)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
(二)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至投资抵扣完毕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七、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可按优惠政策执行。
◆举例◆
某有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实缴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300万元,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李先生(LP)2017年9月对创投企业实缴出资6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0%。创投企业2017年实现年度经营所得100万元,对李先生的分配比例为60%。
(1)李先生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100万元×60%=60万元
(2)李先生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300万元×70%×50%=105万元
因此,李先生可抵扣的投资额为60万元,还有4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抵扣。
第四部分
天使投资个人篇
一、天使投资个人有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这一规定与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类似,但是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的仅仅是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与被投资企业其他相关的所得,例如持有股权环节中取得的股息所得就不能被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如何计算投资满两年的期限?
满2年是指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三、天使投资人享受抵扣政策有哪些条件要求?
在享受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时,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年销售收入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该口径按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执行,以两年研发费用的总额占比来计算;
6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天使投资个人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1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且与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 投资后2年内的任一时点,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投资方式需符合的条件
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四、如何履行相应的涉税管理手续?
天使投资人的手续办理概括起来为“备案+报告+登记”:
(一)备案环节。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天使投资个人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其他资料均可留存备查。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二)报告环节。天使投资人进行股权转让投资抵扣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同时一并提供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三)登记环节。初创科技型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并在下一次申报投资抵扣时,向抵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五、向何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资抵扣申报?
一般情况下,向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资抵扣申报。因此,进行投资抵扣时,若被投资企业未上市的,在被投资企业所得地进行投资抵扣;若是被投资企业上市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并进行投资抵扣;若被投资企业注销的,纳税人还留有未抵扣完的投资额,则应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在地进行投资抵扣。
六、何时开始执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可按优惠政策执行。
◆举例◆
天使投资人李先生2015年9月投资广州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A公司,实缴出资1000万元,占股比例为10%,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2017年9月,李先生获得A公司派发的股息20万,10月李先生转让A公司5%的股权,获得现金800万元。
(1)李先生对A公司的投资可抵扣的投资额为700万元(1000×70%)。
(2)2019年7月李先生获得股息20万,无法享受投资抵扣,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
(3)10月,李先生转让A公司股权,应纳税所得额=800-1000÷10%×5%=300万元,抵扣后在现阶段无需缴纳税款,剩余400万元(700万元-30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转让A公司股权时进行抵扣。
2017年12月,A公司资不抵债,注销清算。李先生2019年8月份转让其在广州投资的另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B公司部分股权(假定暂不考虑B企业可抵扣投资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李先生2021年5月再次转让B公司股权,取得1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
(4)2017年12月A公司注销清算后,2019年8月李先生转让B公司股权时,因距离A企业注销清算不足36个月,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150万元小于400万元,可予以抵扣,剩余250万元(400万元-150万元)可结转抵扣以后年度转让B股权时继续抵扣。
(5) 2021年5月李先生再次转让B企业股权时,因为距离A公司注销清算已经超过36个月,李先生投资A公司剩余的250万元投资额就不能再进行抵扣了。
(穗地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