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10月31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上会的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商业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收入,将馆舍等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提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