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代国辉报道 11月1日,广东省工商局发布《关于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公告》(2017年第2批),对照最近3年期间组织的抽查检验商品名单,认定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364款商品存在缺陷,要求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公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公布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
若公告发布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公布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公布的具体商品名录,读者可在广东省工商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