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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外挂疯狂广告霸屏 盗窃“爆款”公众号牟利
日期:[2017-11-07]  版次:[A06]   版名:[城事]   字体:【
■制图:廖木兴

广州海珠区公布近6年涉网络犯罪白皮书

每年发案增速5%,以侵财类犯罪为主

广州市海珠区是华南地区互联网企业集聚地,辖区内有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国美、复星、小米、唯品会等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在海珠辖区内的网络犯罪案件逐年上升。据统计,该院2011年至2017年8月共审结涉网络犯罪案件249件,判决被告人507人,每年保持5%的增长率,特别是2017年1至8月已超过了往年的收案数。

■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王艳

出现侵害网络信息数据 新型犯罪

从案件数量看,以侵财类犯罪为主,居前三位的分别为: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其中诈骗类的有86件,占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总数的34.54%。

另外,从被告人的文化水平来看,全部507名被告人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有366人,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507人)的72.19%,高中及中专学历的有83人,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的16.37%,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有58人,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的11.44%。

值得关注的是,39岁以下占了绝大部分,18至29岁的有409人、占比为80.67%,29至39岁的有83人、占比为16.37%,39岁以上仅有15人、仅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的2.96%。

另外,所审计的249件涉网络犯罪中,以网络为场所或媒介进行传统犯罪案件居多,有242件是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占比97.19%,实质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并开始出现侵害网络信息数据等网络技术性犯罪,如有7件属于制作木马、外挂等以网络为对象或网络源头性、技术性犯罪,属于纯正的网络犯罪。

涉网络犯罪已基本

涉及刑案类型

而就242件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而言,涉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网络赌博、贩卖毒品、容留组织卖淫等直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165件,占比68.18%;其他如招摇撞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间接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有40件,占比16.53%;有37件属非以牟利为目的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偷越国境、强奸、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占比15.29%。从案件类型及犯罪事实来看,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已基本涉及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类型。

海珠区法院表示,基于网络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技术性、专业性特点,将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对网络典型犯罪领域的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邀请腾讯、阿里巴巴等知名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安全专家及学术界有理论研究的学者、实务界有办案经验的警官、检察官、法官进行交流,提高审判人员对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及其背后业务逻辑、技术逻辑的深入了解,保障此类案件审查处理的优质高效,提高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

1

入侵官网获取数据制售假发票

帮人开立假发票已属重点打击了,然而还有人专门出售网络制假发票软件,非法入侵国家税务官网获取发票数据,来制售假发票。

经查,被告人张某和于2012年3月在本市研发出一款名为“帝龙查码”的软件,该软件未经授权,利用全国大部分省市税务官网的漏洞,避开或者突破税务官网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批量获取税务官网的发票数据。被告人张某和完成“帝龙查码”软件的研发后即开始专门在网络上进行该软件的销售、升级维护管理及售后服务。

据统计,“帝龙查码”至今发展销售代理商13人、会员约2000人,该软件按会员初装800元/人次,续费600元/人次收费,非法获利人民币180万余元。会员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各省市税务官网获取发票数据,制售假发票。

法院经审理认定,同案人王某、张某菊、董某勾、蒋某军(另案处理)各自取得“帝龙查码”软件后,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税务官网获取发票数据,并将获取的发票数据用于制售假发票,4人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40余万元。

被告人胡某先等人则在浙江、湖南等地担任“帝龙查码”软件的销售代理,代理销售“帝龙查码”软件初装200余人次等,同时利用“帝龙查码”软件非法侵入当地税务官网。上述人等被法院以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

2

一键转发、朋友圈“无限”骚扰“好友”

朋友圈的微商刷屏让不少人烦不胜烦,然而不法分子这还嫌不够,竟然还开发了微信外挂,多个微信同步操作一键转发,并无限制提醒好友……不但要刷屏还要霸屏,更霸占整个微信流量。

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册合法公司,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其中《果然叼》、《玩得溜》计算机软件经鉴定,可通过加载后与服务器进行验证并下载动态库文件,对微信IOS手机客户端界面进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机客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传输的数据,进而实现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

后被告人张某、刘某旭租用服务器,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上载软件介绍和加盟代理等项目,向代理商及消费者进行宣传及批发销售上述软件,并主要以其名下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收受上述软件的非法销售所得,非法销售所得累计在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赖某鑫则主要负责软件的销售客服工作,协助被告人张某、刘某旭销售上述软件。

被告人张某、刘某旭、赖某鑫等人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刑罚,现已生效。

3

用非法获取的公众号推送产品

随着一波波自媒体创业的兴起,做得风生水起日进斗金的网红公众号也成了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自己做不出爆款公众号,干脆就偷一个来。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的深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经商议,由被告人林某春通过网上找到同案人江某(另案处理)制作了钓鱼链接http://mp.weixin.smart-top.cn 及http://weixin.wa150.com.cn ,再由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利用其公司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登录至微信公众平台,以被侵权为由向其他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并在投诉描述中植入上述的钓鱼链接,诱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点击登录并查看投诉内容,从而在后台窃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及密码。

随后二人通过登录非法获取的微信公众号大量推送其公司代理的微商产品和某网络广告,从中牟利。至21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身份认证信息共计715组,破坏了微信公众平台的正常运营。后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刑罚,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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