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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下 非本市城镇户籍也可申请公租房
日期:[2017-11-08]  版次:[A11]   版名:[民生]   字体:【

广州公租房申请审查细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李佳文报道 今后在广州申请公租房,从网上下载申请资料即可,不用为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等申请资料跑现场了。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查的操作流程,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发布《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12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当中明确在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非本市城镇户籍。

申请资料可上网下载

据介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于2014年2月17日印发实施,有效期3年,已于今年2月17日届满,需要进行修订。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意见稿》中对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准入继续实施“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及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

申请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应机构领取《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和《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等申请资料。值得一提的是,申请对象可登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上述资料,方便了不少。

放弃申请需书面确认

《意见稿》指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等相关工作也按照实施细则适用。而在此前,实施细则只覆盖了市辖各区范围内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和资格审核。

比起旧实施细则,《意见稿》对申请审核过程进行了细化。旧的《实施细则》明确,街道办(镇政府)初审需要确认申请对象是否为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而《意见稿》则增加两种情况: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此外,申请对象在申请审核期间放弃住房保障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放弃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签名确认)。

提示

反馈意见方式

意见征求期为即日起至11月12日,可登录网站http://www.gzcc.gov.cn/查阅《意见稿》全文。

邮寄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市住房保障办12楼审核分配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zbbzfc@gzcc.gov.cn。

传真:020-8337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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