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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不退”属霸王条款, 保护消费者权益要动真格
日期:[2017-11-09]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史洪举

“双11”将至,“交纳订金预售”成了主要的促销手段之一。据报道,北京市工商部门近日明确表示,商家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霸王条款。

近几天,只要关注“双11”促销活动的人或多或少都能看到,很多商家打出订金、膨胀金等促销手段,消费者提前支付相应订金后,“双11”当天,支付的订金可以膨胀两倍乃至三倍使用。该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以支付订金方式预订相关商品,但一些商家又采取格式条款方式自行设置订金不退规则和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极大地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一般而言,人们通常所说的“订金不退”主要指合同法的定金规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一般视为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预付款,其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于定金法则。

两个“定(订)”字在法律上含义完全不同,退一步而言,即便商家将“订金”明示为“定金”,也未必享有消费者不支付尾款后不退“定金”的权利。因为定金规则通常适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消费者与商家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前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而所谓的“订金不退”明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商家无权拒绝退还订金。

现实中,不排除一些消费者不清楚“订金不退”系违法的常识。为避免已经支付的订金打“水漂”,又支付尾款购买了商品,但收到货物后却不满意,退货时又被商家以预售商品不退货而拒绝。这显然也是商家逃避责任、忽悠消费者的套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除定做商品、鲜活易腐商品、音像制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其余商品均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则。要知道,预售商品不过是“以销定产”的标准化商品,消费者退货后商家仍然可出售。这与按照消费者需求、个性、偏好制作的带有本性化的定作商品有本质不同,商家何以敢声称预售商品不退不换?

简而言之,订金、膨胀金不过是商家吸引人气、提前回笼资金的促销手段和宣传策略。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退是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向公众普及订金可退、预售商品可退这一比较生疏的规则,避免消费者在商家忽悠下掉入各种套路,放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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