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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杯具”!
日期:[2017-11-26]  版次:[A05]   版名:[世相]   字体:【

●两个月内3起灯具自燃

●灯具公司被判赔偿损失

商品使用两年半后出现质量问题,厂商是否还需负责任?

2011年8月25日,广州某灯具公司向花都某花园小区供应了2168套灯具,小区开发商于当年9月9日向灯具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10.84万元。

2014年2月7日、2月10日及3月28日,灯具公司供应的厨房灯具陆续发生了3起自燃事故,给该小区的3户业主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事故发生后,开发商及时将灯具公司供应的灯具送至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这些灯具的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此,开发商多次发函通知和督促灯具公司进行处理,但灯具公司仅对已经发生自燃的灯具进行更换,并赔偿业主的财产损失、医药费,此外一直未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该批灯具存在的安全隐患。

就在双方协商期间,该小区又发生了第四起灯具自燃事故。4起灯具自燃事故造成小区全体业主恐慌,业主强烈要求更换该批次的厨卫灯具。于是,当年8月至11月,开发商组织人员对628户住户进行了厨卫灯更换,但尚有456户未更换。

经开发商多次催告,灯具公司仍不履行更换灯具义务,开发商遂将灯具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灯具公司支付已更换灯具的费用19万余元(其中灯具采购费用为18万余元,更换安装费用为1万余元),以及后续更换安装费2.6万余元,两项合计共21万余元。

庭审中,灯具公司辩称,开发商不应单方委托送样做产品质量测试报告,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灯具公司所供应的灯具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开发商在检收时没有履行检验义务,涉案灯具已经使用了大约两年半,应当考虑相应的折旧因素,且其所提出的商品质量异议早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期限,依法不应支持。而且,开发商后来采购的灯具与灯具公司供应的灯具存在的差价部分,不应作为赔偿的损失。

小风波

地点: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灯具公司支付开发商灯具损失10.84万元和灯具更换安装费1万余元。灯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二审后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审理认为,灯具公司供应的同一批厨房灯具,虽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绝不应该是以自燃的方式结束使用寿命。且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次自燃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已经造成用户财产和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因灯具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仍未采取妥善措施彻底排除隐患,开发商对小区该批次的厨房灯全部进行更换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灯具公司承担。

(沈逸云 陈雅敏 李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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