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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妥否?
日期:[2017-12-05]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三言堂

■然玉

据报道,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全省尚属首次。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司法介入正在扮演越来越重的角色。就在前不久,上海闵行出台新规,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事特定行业。而这一次,江苏淮安市淮阴区,也推出了类似的举措,并且还决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凡此种种,都表明司法机关在个案审判的基础上,正试图建立一套稳定的、长效的保护机制,以此来规避特定群体“重复犯罪”所带来的风险。而所有这一切,无疑是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具体体现。

在舆论解读中,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系江苏首次。这一说法,其实并没有那么准确。按照现有规定,除法律明确不能公开的,全国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公开相关犯罪人员信息,正是依据于此。公开的犯罪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并未超越判决书中的原有内容,而只是将“判决书”中的关键内容加以专门的摘录、整理和集纳,这完全符合固有的法律规范和职权范畴。

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来说,简单、笼统地公布一个冗长的判决书,远远不能发挥司法公开的应有作用。毕竟,大多数人并没有兴趣和能力,去检索、查阅高度专业化的法院判决书。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公开”与“不公开”并没有太多实际区别。与之相较,淮安着重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对庞杂信息删繁就简,直接公示案件的关键人物、关键情节,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和传播范围。

值得注意到的是,淮安此次选择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渠道发布犯罪人员信息,这极大方便了公众的阅读、转发和扩散,也能够提醒尽可能多的人“规避风险”。当然,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不是为了羞辱或者惩罚,更多还是应该理解成一种风险警示和善意提醒,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和公共安全。让更多人知晓此类犯罪人员信息,营造一种全民监督的氛围,这不仅能够遏制“重复犯罪”,也能构成对特定人群的持续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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