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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别车被控危害公共安全罪, “路怒”不只关乎道德更关乎法律
日期:[2017-12-13]  版次:[A04]   版名:[评论]   字体:【

三言堂

■燕农

据《新快报》报道,今年5月20日,东莞潮莞高速上一辆皇冠车因插队未果,多次超车、别车、紧急刹车,险象环生,这段视频在网上点击率超过百万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2月11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皇冠车驾驶人刘某被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辩称“没有恶意,只是斗气,没有控制好情绪”。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社会生活中曾经分散于各种空间的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与矛盾,越来越集中于路面上,于是,出现了“路怒族”。因为路怒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谩骂、别车、挤靠、长鸣笛等反制行为,在主观上并不想制造事故,停留于报复性恐吓层面,所以,路怒的种种表现多被视为不文明驾驶行为。

比如,此案中的刘某,虽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别车、紧急刹车不对,但据其辩解,并不想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也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想法。因此,别车斗气看上去只是道德问题,在当事者心中或许连不文明驾驶都算不上。

然而,很多情绪化的社会行为在道德自律层面失控后,就很容易碰触到法律的红线,“路怒族”亦然——其实,受道德谴责的路怒演变成法律规制的“马路暴力”,或许只有一步之遥,尤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更是如此。同理,“斗气”与“恶意”之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斗的气大了,自然也就附带了恶意。所以,“路怒族”所谓“没有恶意,只是斗气”的辩解,逻辑上并不成立,而且很难控制住不变成“马路暴力”。

在法律层面,2011年第八次修订的刑法,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列入了新增的危险驾驶罪,触犯者最高面临6个月的拘役。虽然尚未有“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具体的司法解释,从而使得现实中以危险驾驶罪判决的案例并不是太多,但在法理上已然明确:危险驾驶入刑,其主旨是保障在公路这种公共场域中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实,各地对“马路暴力”的依法规制从未松懈。比如,去年8月,在广东中山“路怒司机撞车”事件中,涉事司机赵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拘;今年2月,江西首例高速公路“路怒案”宣判,司机陈某在高速公路上怒开斗气车,被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东莞潮莞高速公路上的别车事件,涉事司机将被如何处罚,有待法律定纷止争。但这一案例再次说明,路怒不只关乎道德更关乎法律。法律是无情的,而路怒是可以情绪控制的,开车上路,还是要多抑制暴躁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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