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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方能避免“离柜概不负责”现象
日期:[2017-12-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史洪举

据报道,近日,这样一则消息引发关注: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此事报道后,便引发网友热议,离柜概不负责是有些银行说的,轮到自己的时候,就来双重标准?应该说,“离柜概不负责”的告示很多人都见过,而网友的不服气主要在于对一些机构“霸王条款”的强烈不满。

毋庸置疑,“离柜概不负责”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即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该告示属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禁止的内容,一旦发生纠纷且诉诸法庭,毫无疑问地将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说,理论上,该告示对纠纷双方均没有法律拘束力,无论是银行少给了钱还是储户多拿了钱,均应如数补齐。

但实践中,却不乏有人遭遇“离柜概不负责”的现实尴尬和无奈。众所周知,无论是法庭还是相关监管部门,解决纠纷时均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那么,在科学技术欠发达、监控设备不齐全的以前,“离柜概不负责”就极有可能成为真实事例。

通常而言,货币属于种类物,其替代性比较强,谁持有货币,谁就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也决定了其被“调包”的概率较大。这样以来,“离柜概不负责”便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如果接收货币方在交接当时没有发现,事后才发现假币、少给钱等问题,举证责任便转移到自己身上,其应证明掺入假币、少给钱是对方所为。

譬如,当储户离开银行后方发现其支取的钱币数量短缺,要想让银行承担责任,就应举证证明的确是银行少给钱,否则便很难向银行主张权利。因为,货币这一种类物一旦转移,占有人便有可能对其“动手脚”。当货币由储户方占有时,其对货币的管理责任更大,“做手脚”的可能性也更大。或者说,货币被“调包”的可能性有很多种,在缺乏有效证据的前提下,储户很难让银行再为此承担责任。反之,要是银行多给了储户钱但又无相关证据,也难以追回。此事件中,如果没有监控,银行也将很难追回多给的1600元,自行承担“离柜概不负责”后果。

要想有效避免这一现象,相关部门还应尽到监管责任。一是要求各个金融机构均安装监控设备,做到对钱款清点等支取过程的全覆盖,以便发生纠纷后还原事实,划清责任。二是在举证规则上倾向于储户,让银行承担更多证明责任,如储户发现少给钱时,银行便应及时协助调取监控以还原真相,而非将责任全推给储户。这样才能让“离柜概不负责”现象销声匿迹,纠纷各方不再陷入自说自话、纠缠不清的烦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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