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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不了共享单车押金能否提起公益诉讼? 省检察院:非公益属性不支持,消委会可代为起诉
日期:[2017-12-27]  版次:[A14]   版名:[时政]   字体:【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韦磊 王磊报道 共享单车退押金问题近来十分火爆,对于损害用户权益的押金难退问题,检察机关是否能出手呢?12月26日,广东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虹在专题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问题涉及的是部分民众的私益而并非公益,所以检察机关不予支持这类公益诉讼,相关民众可依托消协或自行起诉。

据介绍,从2015年7月1日起,广东检察机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省内6个市级院及其下辖50个基层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间发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5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763件,提起公益诉讼85件,目前已生效判决62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据周虹介绍,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是一直以来的办理重点,截至2017年12月25日,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线索887件,占75.2%,办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432件,占案件总数的75%。如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参与办理了张某某、邝某某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年火爆的共享单车,近来不少民众反映如小鸣单车、小蓝单车等存在因经营不善导致押金退还困难等问题,周虹表示,上个月广东省消委会已就此代表不少消费者向当地法院提出公益诉讼并提请广州市检察院支持诉讼。不过最后检察机关未予支持起诉,其解释,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也是制度运行的落脚点。公益与私益相对应,最突出的特点是权益归属主体的不特定性。省消委会提起小鸣单车公益诉讼一案,为广大消费者追讨共享单车押金,做法值得肯定,但此案只涉及特定消费者的私益,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周虹最后强调,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仅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或者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周虹同时建议,具体消费者可以自行就不能退还押金提起诉讼,原告人较多的话还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另外将来也可以作为债权人申请相关企业破产,以获得相关清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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