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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一地两检”合作安排
日期:[2017-12-28]  版次:[A03]   版名:[重点]   字体:【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有关方面对广深港高铁连接口岸设置及通关查验模式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批准2017年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

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

三、西九龙站口岸启用后,对《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会议认为,《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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