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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无效
日期:[2018-01-07]  版次:[A04]   版名:[世相]   字体:【

●发生交通事故签下调解协议书

●事后反悔要求退回多垫付费用

签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后反悔,想把多垫付的丧葬费要回来?没门!可别不把调解协议书当回事,经确认生效的调解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两年前,许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同在该车道行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事故中,许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赫某垫付给许某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2000元。

其后,当地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赫某负次要责任。随后,交警还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赫某承担许某因事故死亡的丧葬费3.2万元,并赔偿许某家属抚恤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合计11万元,明确有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直接转账到许某家人的账上,双方签字后生效结案。

半年后,即2016年6月8日,许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赫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许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及许某家属的抚养费等,未提及丧葬费问题。2017年4月,赫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家属连带返还自己垫付的超出应承担责任范围的丧葬费人民币22281.5元。

赫某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对交强险限额外的丧葬费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许某的丧葬费为32395元,自己应承担部分为32395×30%=9718.5元,许某家属应返还多垫付的22281.5元。

对此,许某家属认为交警协议调解书规定赫某承担事故死亡丧葬费32000元,双方签名各按手印具有法律效力,赫某无理由按照责任分成要求返还丧葬费。

地点: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原告赫某无理由要求返还丧葬费,判决驳回其所有诉求。

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许某死亡的丧葬费问题已经当地交警调解处理,作出了协议调解书,其中规定原告承担事故死亡丧葬费32000元,经双方签名各按手印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无理由按照责任分成要求返还丧葬费。法官最后强调,调解协议书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是可以撤销的,即可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黄琼 徐映珠 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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