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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不宜一堵了之
日期:[2018-01-0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木须虫

据报道,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随即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驳回购买者10倍赔偿的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就提出“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的确,职业打假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这种以诉讼为手段、以法院为工具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影响司法权威。同时,职业打假与社会所期待意义上惩治造假、售假也有不小的差别,大量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问题、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甚至衍生出恶意打假、胁迫敲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促进市场诚信的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上禁止牟利性打假行为,将职业打假的功利堵在诉讼的大门之外,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司法的权威。但是,职业打假人饱受诟病却又被消费者寄予道义上期待,本身更值得反思。职业打假人游离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某种程度来说,他们是立法缺陷和市场法治不够完善的产物。“法难责众”与“选择性执法”不同程度的存在,客观上提供了容假的空间,同时,商业侵权、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法律与机制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与短板,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博弈门槛高途径狭窄,都为职业打假提供了存在的合理性。

法院基于职业打假的非正义性而驳回了其索赔的诉讼主张,表明了司法对职业打假的态度,同时,也释放出一个信号,不认可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将成为司法共识。然而,如何弥合职业打假司法与社会的分歧,关键还要在合法打假与保障市场公平和维护消费者权益中求得最大公约数,堵住职业打假诉讼途径固然必须,但不能一堵了之,立法与市场法治的进程还须加快,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并赋予市场主体和消费者更充分的权利,逐步形成行政、司法、信用健全的市场约束体系,消除假冒伪劣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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