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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新规,适应婚姻关系时代新特征
日期:[2018-01-18]  版次:[A02]   版名:[评论]   字体:【

■舒锐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来诸多争议。24条之争,表面上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之争,更深层而言,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实质利益之争。在之前的规则中,除非配偶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相关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务人与配偶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否则,则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客观来讲,相关规定在制定时符合当时的婚姻关系时代特征,不仅有着理论支撑,也有着客观需要。当时,婚姻关系以及婚姻法理论均较为传统。夫妻之间的个体性并不强,组成经济共同体,搭伙过日子,有钱一起花,有债共同背,是为常态。而在传统婚姻法理中上,夫妻关系通常被类比为合伙关系,他们所创造财富、所取得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承担债务一般则视为共同债务。制定相关规则的直接动因更在于为了避免某些夫妻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损害债权人利益。

随着时代发展,夫妻之间的个体独立性不断增强。人们对婚姻的期望愈发不局限于对于“经济互助”的需求,“家庭收入共管共支”的传统婚姻模式越来越少。随着杠杆进入借贷领域,投资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这就会造成配偶并未享受到一方投资带来的“共同财产”,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了天文数字级的共同债务。

实际上,任何立法模式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许就要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立法智慧正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同时比较潜在的利益受损者谁更容易得到救济。而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价值取向应更侧重保护非实际借款的配偶一方。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考虑到了新的婚姻关系时代,相关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于2017年对原规则进行了补充新规,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此次,又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为夫妻共同财产;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可以说,这种规则重塑、价值重构,不仅可以让我们在婚姻中更加安全,避免在婚姻中遭遇无妄之灾,更能够让我们更加踏实地享受婚姻生活,无须陷入相互猜忌的惶惶不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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