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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乔迁新居 被通知要拆除违法建筑
日期:[2018-02-01]  版次:[A08]   版名:[世相]   字体:【

法院认定卖方隐瞒相关事实应赔偿8万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毛宇宁 黄蕴磊报道 卖方白某(化名)为追求房屋出售得到更加高额的利润,将自己本来是1房1厅的一套房屋私自改建为3房2厅并将此房屋卖给了受买方王某(化名)。王某买房后准备乔迁新居,没想到物业公司和邻居都发来通知要求他拆除房屋加建的建筑物。王某认为受到了前房东白某的欺骗,向珠海市香洲法院(下称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拆除房屋加建建筑并赔偿损失20万元。

●买方指责

卖方隐瞒被投诉整改事实

王某购买白某的房子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5栋1单元201房,房屋建筑面积48.09平方米,成交总价为123万元。白某称其所售房屋房产面积虽为1房1厅,但实际使用面积为3房2厅。王某现场查看房屋时,发现白某将厨房改造为1个房间,还在公共平台内另外加建了厨房、卫生间和1个房间。

原告王某购房准备搬迁到新居之际,就收到了隔壁邻居202房业主要求拆除该房屋加建部分建筑的通知,并收到了小区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

王某觉得白某隐瞒了房屋加建部分曾被投诉和物业公司要求整改的事实,于是向香洲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白某拆除加建部分建设,恢复公共平台和201房厕所、厨房原状,并赔偿王某购房损失20万元。

●卖方辩解

买方应承担加建部分风险

白某主张,王某在买房时已明知存在加建部分仍自愿购买,就应当预见可能存在被责令拆除的风险,对房屋现状及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应自愿承担。

●法院判决

卖方隐瞒房屋被投诉事实

影响交易应予赔偿损失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白某在公共平台上所加建的建筑没有经过合法报建审批手续,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与其相关的权益,法律均不予保护。

原告王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已经知晓在公共平台加建的建筑为违法建筑,而违法建筑应当拆除是常识,双方在购房合同内约定“卖方须保该房加建部分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和装修扩建部分在此交易未曾有人投诉扩建部分”。被告白某对于加建部分的保证是无效的,他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也并非该违法建筑可以使用的保障,王某据此认为白某存在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

白某作为出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与房屋有关的真实情况,根据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在签订案涉合同前该违法建筑已被202房业主要求拆除,白某隐瞒该事实,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王某是否购买房屋及双方交易的成交价产生影响,王某请求赔偿基于使用该违法建筑部分支出的对价而产生的损失,理据充分,并且该公共平台上加建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白某亦不应基于此获利,法院支持王某赔偿损失的请求,符合公平原则。

香洲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产市场价值、违法加建部分装修的市场价值,以及原告王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明知违法建筑仍选择购买并一直使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等因素,依法判令被告白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8万元。

据了解,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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