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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缩水”
日期:[2018-02-11]  版次:[A06]   版名:[世相]   字体:【
■廖木兴/图

小风波

●说好房子层高3米实际却缩水了0.2米

●是开发商“抵赖”还是第三方失误所致?

看房时楼盘广告宣称房子层高3米、“楼层挑高户型,让你高人一等”,等签订合同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业主却发现层高缩水了。市民黎先生遇到这样的烦心事,感到被欺骗,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话说2015年年底,广州市民黎先生睇中南沙某花园一套83㎡的住宅,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中约定黎先生购买丰拓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房屋层高3米。

随后,黎先生支付了近85万元购房款,却发现房屋实际层高只有2.8米。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黎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他指出,因房屋误差面积小于3%,所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误差面积进行赔偿,共计赔偿8.7万余元。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商品房层高减少,如何认定开发商违约责任进行了一番唇枪舌剑。黎先生认为,合同中的房屋信息系由开发商自行向房管部门申报,其层高一栏空白,而开发商至今将责任推给房管部门,是“抵赖”行为。

对此,开发商回应称,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层高为3米,但这并非合同双方对层高的约定,也并非丰拓公司有意为之,是某房产网站系统运行错误所致。被告补充说,在开发该小区过程中,报建、施工图记载的商品房高均为2.8米,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并未给黎先生的居住使用造成影响。

黎先生则反驳称,经过计算,他的房屋可使用空间因层高缩水减少了13立方米。层高缩水后,房屋舒适度、通风采光均受影响,视觉压抑感也增加。黎先生认为这将带来其装修时不能选择吊灯、吊扇、房间不能放置子母床、储藏物品的空间减少等影响。

黎先生表示,开发商向房管部门申报填写房屋信息时,“2.8米与3米无论从文字的构成、输入数字次数均有明显的差别”,显然是开发商有意为之。被告则反驳,在层高为3米和层高为2.8米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差异仅为39元/平方米,开发商实际获益甚少,没必要这样做。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屋的层高为3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层高实际为2.8米,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商支付黎先生赔偿款1.6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黎先生不满赔偿数额,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开发商在主观上存在隐瞒房屋实际状况的情形。由于涉案商品房的层高符合国家住宅设计标准及正常居住的要求,开发商在客观上也没有故意降低原来的建设标准以从中获利的事实。房屋实际层高相差0.2米对使用房屋和生活居住的舒适度确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相对有限。结合建筑面积、房地产估价考虑的因素,酌情确定由开发商按总房屋价款的2%支付赔偿。(黄驰波 付斌)

本期论语

一言不合就上法庭?你得有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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